針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問題,請相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督促企業按要求限期整改,要求企業評估產品安全風險,對存在安全風險的,應按照《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》召回相關產品。企業完成整改后,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,并將確認結果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。
附件:核查中心2021年醫療器械第三批飛行檢查情況匯總.pdf
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
2022年3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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